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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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團體及大專校院。
- 2.本辦法所稱職能基準,指為完成特定職業或職類工作任務,所應具備之能力,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各主要工作任務、對應行為指標、工作產出、知識、技術、態度等職能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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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第 3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是指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團體及大專校院。換句話說,本辦法所訂定的職能基準適用於具有法人資格或在合法程序下登記的機構。 2. 本辦法所稱職能基準是指完成特定職業或職類工作任務所需具備的能力。這些能力包括特定職業或職類的主要工作任務、對應行為指標、工作產出、知識、技術和態度等。換言之,職能基準具體描述了在特定職業或職類中需要具備的能力要求。 參考資料: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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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