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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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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終止委託;已撥款者,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委託者返還全部或一部之委託款: 一、提供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依核定之經費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 四、依第十一條提送之職能基準草案及成果報告,經審查不通過。
  2. 2.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五年內不委託受委託者辦理訂定職能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第 13 條的內容,該法條共有兩項款。以下是對兩項款的釋義: 1. 第一款:根據這一條款,教育部有權終止委託或要求受委託者返還委託款的情況包括: a. 提供不實文件或資料。 b. 未按核定的經費用途支出,或有虛報、浮報情事。 c. 未按核定計畫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在教育部通知的期限內完成改善。 d. 提交的職能基準草案和成果報告未通過審查。 2. 第二款:根據這一條款,如果上述情況發生,教育部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在五年內不再委託該受委託者訂定職能基準。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教育部的相關法規或指引文件。一個具體的參考資料範例是教育部所公布的《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該法規包含了關於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職能基準的相關細節,並對進行申請、核准和執行委託項目的流程和要求進行了說明。根據這個法規,教育部擁有根據第 13 條所列情形終止委託並要求返還委託款的權力。 請注意,這只是一個可能的參考資料範例,可能還有其他相關法規或指引文件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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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第 1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終止委託;已撥款者,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委託者返還全部或一部之委託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