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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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第 13 條的內容,該法條共有兩項款。以下是對兩項款的釋義: 1. 第一款:根據這一條款,教育部有權終止委託或要求受委託者返還委託款的情況包括: a. 提供不實文件或資料。 b. 未按核定的經費用途支出,或有虛報、浮報情事。 c. 未按核定計畫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在教育部通知的期限內完成改善。 d. 提交的職能基準草案和成果報告未通過審查。 2. 第二款:根據這一條款,如果上述情況發生,教育部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在五年內不再委託該受委託者訂定職能基準。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教育部的相關法規或指引文件。一個具體的參考資料範例是教育部所公布的《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該法規包含了關於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職能基準的相關細節,並對進行申請、核准和執行委託項目的流程和要求進行了說明。根據這個法規,教育部擁有根據第 13 條所列情形終止委託並要求返還委託款的權力。 請注意,這只是一個可能的參考資料範例,可能還有其他相關法規或指引文件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行政處分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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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