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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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第 11 條規定,該條分為兩項。 根據第一項,受委託者在核定的計畫範圍內執行工作,並在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提交職能基準草案和成果報告給教育部的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教育部核定並以書面通知受委託者。 根據第二項,經教育部核定的職能基準草案,教育部以本部名義送交勞動部辦理登錄和公告的相關法定程序。 根據以上資料來源指出,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第 11 條,明確規定了受委託者的執行和報告程序,以及教育部和勞動部的相關責任和程序。具體執行過程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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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