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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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經費撥付及核結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受委託者收受第十條之書面通知後,應檢具書面通知及領據,報本部按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撥付。 二、第二期:受委託者收受前條之書面通知後,應檢具書面通知、收支結算表及原始憑證,報本部按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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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第12條規定了計畫經費的撥付及核結方式。根據該條規定,計畫經費的撥付分為兩期。在第一期,受委託者收到第十條的書面通知後,需要檢具書面通知及領據,並向教育部報告,按核定經費的百分之五十進行撥付。在第二期,受委託者收到前條的書面通知後,需要檢具書面通知、收支結算表及原始憑證,依然向教育部報告,按核定經費的百分之五十進行撥付。 參考資料: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60121
- 核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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