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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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完整性。 二、計畫可行性。 三、計畫效益性。 四、經費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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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第9條所提及的計畫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完整性:此指計畫文件是否完整,是否包含了所需的所有資料和內容。 舉例:教育部委託民間機構開展一項運動產業人才培訓計畫,該計畫文件應包括計畫目標、執行方式、培訓課程安排等相關內容。 二、計畫可行性:這一項指的是計畫是否具有實施的可行性和可實現性。 舉例:在審查運動產業人才培訓計畫時,審查機構需評估該計畫的培訓內容和方式是否能夠有效提高學員的專業能力,是否能夠在實際操作中順利實施。 三、計畫效益性:此指計畫預計可以產生的效益和成果。 舉例:在審查運動產業人才培訓計畫時,審查機構需要評估該計畫的培訓內容和方式是否能夠提高人才的競爭力,是否能夠滿足運動產業對人才的需求。 四、經費合理性:這一項指的是計畫所需的經費是否合理和符合相關法規和規定。 舉例:在審查運動產業人才培訓計畫時,審查機構需要評估計畫所需的經費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教育部所制定的相關補助規定。 以上為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第9條之審查基準的解釋,所引用的參考資料可參考最新的運動產業相關法規和教育部所公布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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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