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的選舉和罷免程序。根據該條款,特定體育團體在進行選舉和罷免時,必須組成選務委員會,且該委員會的成員不能是理事、監事候選人或被聲請罷免人的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職員或受僱人員。 此外,特定體育團體應該制定選務委員會的組織簡則,其中應該包括選務委員會的組織人數、委員條件和組織任務。其中,選務委員會的召集人應該是一位社會公正人士。特定體育團體必須向本部報備其選務委員會的組織簡則和委員名單供查閱。最新版本的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應該被用作參考資料以確定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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