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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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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體育團體之選舉及罷免,應組成選務委員會,其成員不得為理事、監事候選人或被聲請罷免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職員或受僱人員。
  2. 2.特定體育團體應訂定選務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內容包括組織人數、委員條件及組織任務,其中選務委員會召集人應為社會公正人士;其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的選舉和罷免程序。根據該條款,特定體育團體在進行選舉和罷免時,必須組成選務委員會,且該委員會的成員不能是理事、監事候選人或被聲請罷免人的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職員或受僱人員。 此外,特定體育團體應該制定選務委員會的組織簡則,其中應該包括選務委員會的組織人數、委員條件和組織任務。其中,選務委員會的召集人應該是一位社會公正人士。特定體育團體必須向本部報備其選務委員會的組織簡則和委員名單供查閱。最新版本的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應該被用作參考資料以確定具體的範例。

  • 受僱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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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之選舉及罷免,應組成選務委員會,其成員不得為理事、監事候選人或被聲請罷免人之配偶、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