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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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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體育團體聘僱之專任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其聘雇關係無效。
  2. 2.特定體育團體之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情形者,其聘僱關係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16條分為兩項。 根據第一項,特定體育團體聘僱的專任工作人員,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款的情形,其聘僱關係無效。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款規定,若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須遵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條之規定。因此,特定體育團體在聘僱專任工作人員時,必須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條的規定,否則聘僱關係將無效。 根據第二項,特定體育團體的工作人員,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款的情形,其聘僱關係無效。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款規定,若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契約應詳列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等事項。因此,特定體育團體在聘僱工作人員時,必須在聘用契約中明確列明受聘人的義務及責任,否則聘僱關係將無效。 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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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聘僱之專任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其聘雇關係無效。特定體育團體之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