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16條分為兩項。 根據第一項,特定體育團體聘僱的專任工作人員,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款的情形,其聘僱關係無效。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款規定,若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須遵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條之規定。因此,特定體育團體在聘僱專任工作人員時,必須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條的規定,否則聘僱關係將無效。 根據第二項,特定體育團體的工作人員,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款的情形,其聘僱關係無效。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款規定,若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契約應詳列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等事項。因此,特定體育團體在聘僱工作人員時,必須在聘用契約中明確列明受聘人的義務及責任,否則聘僱關係將無效。 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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