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的組織結構和工作分配。根據該條的內容,特定體育團體可以設置行政、訓練、裁判、競賽、國際事務以及其他專責特定事務的工作小組。這些工作小組的設置由秘書長提名,經由理事會通過後充任相應的職位,包括組長、副組長和幹事。工作小組的人員編制和職稱應根據團體的規模、財力和業務需要進行調整,具體的規定則由章程、規章或組織簡則來確定。 參考資料: -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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