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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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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體育團體成立專項委員會,應於組織簡則中明定成立宗旨、委員會組成、委員資格、任期及任務、會議召開與議決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確實執行。
  2. 2.專項委員會之運作及實效,得列為本法第三十三條之輔導、訪視或考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成立專項委員會時,應在組織簡則中明確規定成立宗旨、委員會組成、委員資格、任期及任務、會議召開與議決以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確實執行。 根據台北市特定體育團體協進會的網站,特定體育團體專項委員會的成立宗旨可能包括推展特定體育運動、培養運動人才、加強運動交流等。委員會組成可以規定委員的數量、遴選方式、任命期限等。委員資格可能要求具備特定的專業知識或經驗。任期及任務方面,可以規定委員的任期長度以及具體的職責和工作內容。會議召開與議決方面,則可以訂定會議的召開頻率、程序,以及議決決策的方式和要求。其他相關事項可能包括財務管理、會員權益保障等。 此外,根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3條,專項委員會的運作及實效可以列為輔導、訪視或考核的項目。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對委員會的運作情況進行監督,並進行輔導、訪視或考核,以確保委員會的工作順利進行並產生實際效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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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成立專項委員會,應於組織簡則中明定成立宗旨、委員會組成、委員資格、任期及任務、會議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