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專項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報本部備查;組織簡則修正及委員名單變動時,亦同。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專項委員會的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需要在理事會會議中經過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同樣地,如果組織簡則有修正或委員名單有變動,也需要遵守同樣的程序。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官方網站上所公布的資料,特定體育團體A在2022年進行了組織簡則的修正,並且在同年1月1日的理事會會議中經過了通過。該團體將修改後的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提交給了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進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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