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應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本部備查。
根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19 條,特定體育團體應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本部備查。基於此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必須給與相關人員具體的會議資訊,包括時間、地點和議程。這樣做可以確保所有相關人員能夠到場,並根據內容作出相應的安排。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組織的透明度和有效運作。舉例來說,假設一個特定體育團體正在舉行會員大會,它必須提前通知所有會員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程,以確保所有會員能夠參與並充分了解會議內容。同時,這樣的通知也可以作為組織運作的一個記錄和溝通的手段,以便組織本部可以掌握相關會議的進展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