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的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組織和召開程序: 1.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會長)召集之。 - 參考資料: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0 條 2.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 - 參考資料: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0 條 3. 臨時會議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得召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 - 一、經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特定體育團體為法人者,經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 二、經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決議,認有必要。 - 參考資料: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0 條 範例:特定體育團體A的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計劃於2023年1月15日舉行。根據該法條,在此會議召開前最遲應於1月1日將會議通知送達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代表。另外,在2022年12月1日之前,如果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代表中有五分之一或特定體育團體為法人的情況下,他們也可以提出請求召開臨時會議。如果由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決議認為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則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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