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條件和代理限制。根據該條的第一項,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需要個人會員(代表)和團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出席,並且過半數出席者同意該決議。然而,針對以下事項的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的訂定及變更。 2. 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的除名。 3. 理事、監事的罷免。 4. 財產的處分。 5. 團體的解散。 6. 其他與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根據第二項,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在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每人只能代理一個人。這意味著一個人會員(代表)或團體會員代表只能替一個人當代理。 參考資料: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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