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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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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2. 2.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每一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條件和代理限制。根據該條的第一項,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需要個人會員(代表)和團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出席,並且過半數出席者同意該決議。然而,針對以下事項的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的訂定及變更。 2. 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的除名。 3. 理事、監事的罷免。 4. 財產的處分。 5. 團體的解散。 6. 其他與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根據第二項,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在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每人只能代理一個人。這意味著一個人會員(代表)或團體會員代表只能替一個人當代理。 參考資料: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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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