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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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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並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本部備查。這意味著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結束後的30天內,該團體應將會議紀錄報送本部備案,並在紀錄中詳細記錄出席、缺席和請假人數的情況。此項規定可確保會議的透明度和紀錄的保存,以供本部審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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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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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本部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