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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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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體育團體與合作廠商訂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前段之贊助契約者,應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始生效力,並於訂定後於官方網站以適當方式公布。
  2. 2.前項贊助契約涉及運動選手之權利義務者,於訂定前,應經運動員專項委員會或由運動選手理事陳述意見;契約之訂定應審酌其意見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51 條包含了以下兩項規定: 1. 特定體育團體與合作廠商訂定贊助契約時,必須經過該團體的理事會會議通過始生效力。此外,訂定贊助契約後,該特定體育團體應以適當的方式在官方網站上公布該契約的內容。 例子: 某特定體育團體與一家廠商達成贊助契約,該贊助契約的內容經過該團體的理事會會議通過,並在官方網站上公布。 2. 如果贊助契約涉及運動選手的權利義務,則在訂定贊助契約之前,特定體育團體應諮詢運動員專項委員會的意見或由運動選手理事陳述意見。在訂定贊助契約時,特定體育團體應考慮這些意見。 例子: 一個特定體育團體計劃和一家公司簽訂贊助契約,該契約涉及到該團體的運動選手的權利和義務。在訂定贊助契約之前,該特定體育團體將諮詢運動員專項委員會的意見或收集運動選手理事的陳述意見,以便在訂定契約時納入這些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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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51 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與合作廠商訂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前段之贊助契約者,應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始生效力,並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