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當事人不服體育仲裁機構所作成之體育仲
裁判
斷者,應於體育仲裁判斷書交付或
送達
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
起訴
訟或聲請
續行訴訟
;逾期未提起訴訟或聲請續行訴訟者,體育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
確定判決
有同一效力。
體育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
強制執行
,並準用仲裁法
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二條
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