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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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體育仲裁程序準用仲裁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23條,體育仲裁程序適用仲裁法的第18條、第28條第1項、第31條、第32條第1項至第4項以及第34條第1項。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這些法條與問題無直接關聯,因此無法提供具體釋義或相關範例。
- 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仲裁法 第 18 條條文
- 仲裁法 第 28 條條文
- 仲裁法 第 31 條條文
- 仲裁法 第 32 條條文
- 仲裁法 第 3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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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