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16 條(旅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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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職員本人與其配偶及直系血親,現在任所由其負擔生活費用者,於回籍時,得就路程遠近,由最後服務學校給予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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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6條規定,退休教職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親,如果在回國的時候,由於生活費用負擔的原因而需要旅費支援,應由最後服務學校提供旅費。
- 直系血親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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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