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重行退休之年資,應自再任或轉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這一條規定了已經領取過退休金或資遣費並再次擔任公立學校教職員的人,其重返退休的年資應從再次擔任的月份開始重新計算。 舉例:如果某人在退休後再次擔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其從重返教職的月份開始,所工作的年資將重新計算。 2. 前項人員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職、伍)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其以前退休(職、伍)或資遣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額。 這一條規定了再次退休時,已領取的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將與以前的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費合併計算。合併計算的結果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五條和第二十一條中所規定的最高標準。已經到達最高限額的不再增加給與金額,未達到最高限額的則補足其差額。 舉例:如果一個人已經領取了退休金,然後重返教職並再次退休,他的以前退休金和現在退休金將合併計算。然而,計算結果不能超過法定的最高退休金金額。如果以前的退休金或資遣費已經達到最高限額,則不再增加給付金額;如果未達到最高限額,則會補足差額。 3. 退休人員不得同時再任原服務學校教職員。 根據這一條規定,退休的教職員不能同時再次擔任他們原來服務的學校的教職。 舉例:退休的教職員A不能同時再次擔任他原來服務的學校的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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