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規定: 1. 遺族的範圍和順序按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 2. 領受撫慰金的遺族,如果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中的任一情形,將失去領受權利。 3. 領受月撫慰金的遺族,如果被剝奪公權,則自剝奪公權之日起停止領受月撫慰金的權利,直至恢復公權時才恢復領受權利。 範例: - 例如,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遺族的領受順序可能是按照親屬關係的規定,像是配偶、子女等。 - 又例如,如果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中列舉的情形,例如領受撫慰金的遺族行為不當或詐欺等,則會失去領受撫慰金的權利。 - 再例如,如果領受月撫慰金的遺族被判褫奪公權,那麼從被判褫奪公權之日起,他們將停止領受月撫慰金的權利,直到恢復公權時才恢復領受權利。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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