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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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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遺族之範圍及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2. 2.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及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領受撫慰金遺族,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權利。
  3. 3.領受月撫慰金遺族,經褫奪公權者,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至其復權時回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規定: 1. 遺族的範圍和順序按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 2. 領受撫慰金的遺族,如果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中的任一情形,將失去領受權利。 3. 領受月撫慰金的遺族,如果被剝奪公權,則自剝奪公權之日起停止領受月撫慰金的權利,直至恢復公權時才恢復領受權利。 範例: - 例如,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遺族的領受順序可能是按照親屬關係的規定,像是配偶、子女等。 - 又例如,如果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中列舉的情形,例如領受撫慰金的遺族行為不當或詐欺等,則會失去領受撫慰金的權利。 - 再例如,如果領受月撫慰金的遺族被判褫奪公權,那麼從被判褫奪公權之日起,他們將停止領受月撫慰金的權利,直到恢復公權時才恢復領受權利。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 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條文
  • 第十四條之一條文
  •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褫奪公權名詞
  • 民法1138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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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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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遺族之範圍及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