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如下: 根據本條例第18條關於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的規定,其服務人員適用本條例進行退休申請,需由各該主管機關進行審定和辦理。 而同條但書所提到的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指的是根據各該機關的組織法規定,需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律進行任用,並且通過銓敘審查的人員。 這意味著對於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的服務人員,退休申請將由各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和辦理。而對於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的人員,則需要符合相關法律的任用規定,並通過銓敘審查方可進行退休申請。 其中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某個公立學校的教師希望申請退休,該申請將由該學校的主管教育機關進行審核和辦理,確定其是否符合退休條件。而對於那些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的教師,則需要根據相關組織法規定進行任用,並經銓敘審查才能進行退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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