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案,由教育部審定,直轄市立學校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審定,縣(市)立學校由縣(市)政府審定。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國(省)立學校教職員的退休案件由教育部審定,直轄市立學校的退休案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審定,縣(市)立學校的退休案由縣(市)政府審定。這意味著這些機構負責審核相關文件和程序,確定教職員的退休資格和待遇。這保障了各級學校教職員在退休時能按照法定程序獲得適當的待遇。 參考資料: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