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申請或應即退休的教職員應在退休前三個月填寫退休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和最近的一吋半身相片四張,並提交給服務學校,由學校彙轉主管行政機關進行審定。如果應即退休的教職員未能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則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寫退休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然後再彙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審定。若教職員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需要應即退休,服務學校應提供證明其不堪勝任職務的文件,並需附上醫院的殘廢證明書作為證據。 參考資料: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16年6月14日),教育部網站,http://law.moe.gov.tw/MoeLaw/law_search/law_detail.aspx?PCode=D0050037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11年11月30日),教育部網站,http://law.moe.gov.tw/MoeLaw/law_search/law_detail.aspx?PCode=D00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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