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27

快速跳轉
  1. 1.申請或應即退休人員,應於退休三個月前,填具退休事實表二份,檢同本人最近一吋半身相片四張,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服務學校彙轉主管行政機關審定
  2. 2.應即退休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彙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3. 3.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應即退休者,服務學校應證明其不堪勝任職務,並應附繳醫院殘廢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申請或應即退休的教職員應在退休前三個月填寫退休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和最近的一吋半身相片四張,並提交給服務學校,由學校彙轉主管行政機關進行審定。如果應即退休的教職員未能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則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寫退休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然後再彙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審定。若教職員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需要應即退休,服務學校應提供證明其不堪勝任職務的文件,並需附上醫院的殘廢證明書作為證據。 參考資料: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16年6月14日),教育部網站,http://law.moe.gov.tw/MoeLaw/law_search/law_detail.aspx?PCode=D0050037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11年11月30日),教育部網站,http://law.moe.gov.tw/MoeLaw/law_search/law_detail.aspx?PCode=D0050028

  • 行政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心神喪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申請或應即退休人員,應於退休三個月前,填具退休事實表二份,檢同本人最近一吋半身相片四張,本條例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