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應先由原服務學校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核,如與事實不符、程序不合或證件不足者,應分別駁回或通知補正。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在提交前應由原服務學校的人事主管人員進行審核。如果發現與事實不符、程序不合或證件不足的情況,則應分別駁回或通知補正。在這種情況下,學校有責任確保所提交的文件真實有效,並且按照法律和規定進行相應的核實和審核程序。 參考資料: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C.asp?PCODE=D0060094&KENG=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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