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即退休人員,服務學校未代報請退休或未報請延長服務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後,應即通知其服務學校依法辦理,其不依法辦理者,即通知審計機關,不予核銷所支薪給待遇。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若教職員到了應該立即退休的年齡,卻沒有向學校提交退休申請或延長服務的報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查後,應立即通知服務學校按照法律辦理相關程序。如果該教職員不按照法律辦理,則應通知審計機關,不予核銷其支薪給與。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並未提供,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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