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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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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即退休人員,服務學校未代報請退休或未報請延長服務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後,應即通知其服務學校依法辦理,其不依法辦理者,即通知審計機關,不予銷所支薪給待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若教職員到了應該立即退休的年齡,卻沒有向學校提交退休申請或延長服務的報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查後,應立即通知服務學校按照法律辦理相關程序。如果該教職員不按照法律辦理,則應通知審計機關,不予核銷其支薪給與。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並未提供,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範例。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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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應即退休人員,服務學校未代報請退休或未報請延長服務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後,應即通知其服務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