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如下: 1. 退休教職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案或撫慰金案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 根據這項條文的解釋,退休的教職員或請領撫慰金的遺族若對於退休案或撫慰金案的審定結果不滿意,可以依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提起救濟。這表示他們有權向相應的法律程序提出申訴,以爭取他們認為應該獲得的權益。 參考資料: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公務人員保障法 2. 前項審定,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者,得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這項條文的解釋,如果前述的審定結果因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重新開始程序的原因,那麼相關當事人可以根據該條規定辦理重新開始程序。這表示當審定結果存在程序上的錯誤或違規行為時,審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重新審理。 參考資料: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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