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或遺族依本條例擇領退休金、撫慰金及補償金之種類,均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並領取退休給與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退休人員或遺族在選擇退休金、撫慰金及補償金之種類時,應該審慎考慮並做出決定。一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並領取了退休給與,就不得因任何理由要求變更。這表示退休人員或遺族在申請退休給與時必須謹慎考慮並遵守所選擇的給與種類,一旦獲得批准並領取了給與,就不能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退休人員或遺族在選擇給與種類時有明確的選擇,並確保他們不會因後續變更而產生爭議。由於該條款相對簡潔,沒有提供進一步的具體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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