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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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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經審定給與退休金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填發退休金證書,函送服務學校發交退休人員,並以副本送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及基金管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規定,已被審定給予退休金的退休人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填發退休金證書,然後函送服務學校發給退休人員,並將副本送交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和基金管理機關。這意味著退休人員得到退休金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提供退休金證書,並將其發送給退休人員的服務學校,同時也會將副本提交給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和基金管理機關作為備份。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退休金的發放和管理遵循相關程序和機構的監督。

  • 審定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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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給與退休金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填發退休金證書,函送服務學校發交退休人員,並以副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