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經審定給與退休金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填發退休金證書,函送服務學校發交退休人員,並以副本送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及基金管理機關。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規定,已被審定給予退休金的退休人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填發退休金證書,然後函送服務學校發給退休人員,並將副本送交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和基金管理機關。這意味著退休人員得到退休金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提供退休金證書,並將其發送給退休人員的服務學校,同時也會將副本提交給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和基金管理機關作為備份。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退休金的發放和管理遵循相關程序和機構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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