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如下: 1. 根據本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慰金以及依法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的其他退休金和補償金,其支付費用由相對應的支給機關負責。如果是屬於國(省)立學校的教職員,則由國庫支付,並由教育部擔任支給機關。如果是屬於直轄市立學校的教職員,則由直轄市庫支付,並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擔任支給機關。如果是屬於縣(市)立學校的教職員,則由縣(市)庫支付,並由縣(市)政府擔任支給機關。 2. 而根據本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慰金、離職費以及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六項之補償金,則由退撫基金支付。具體的支給機關則由基金管理機關負責。 3. 若學校教職員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辦理因公退休,其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的支付,則根據繳付基金費用年資佔核定退休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而其餘費用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進行支付。 參考資料: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 公務人員退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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