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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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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次退休金及第一次月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即通知支給機關實簽發支票,連同退休金計算單及領據,函送原服務學校轉發,並應於退休人員簽收支票時,同時辦妥退休金領據簽章手續後,立即檢還支給機關。
  2. 2.支(兼)領月退休金者,除第一次月退休金外,應定期於每月一日發給。但本條修正施行前之月退休金發給定期,仍依原規定辦理。
  3. 3.前項月退休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各支給機關定之。
  4. 4.月退休金發給後,如遇教職員待遇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月退休金時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 1. 退休案審定後,一次退休金及第一次月退休金會立即通知支給機關核實簽發支票,並連同退休金計算單及領據,以函件的方式送至原服務學校。當退休人員簽收支票時,需要同時辦理退休金領據簽章手續,並立即將領據檢還給支給機關。 2.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教職員,除了第一次月退休金之外,每月一日定期發給月退休金。不過,對於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經開始進行的月退休金發放,仍然依照原來的規定辦理。 3. 月退休金的發放作業程序由各個支給機關自行定義。 4. 如果月退休金發放後遇到教職員待遇的調整,應該在下次發放月退休金時進行補發。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職員申請退休並經審定後,他將收到一筆一次退休金和第一次月退休金。這筆錢會由支給機關簽發支票,並連同相關文件一起寄給他所在的原服務學校。當他簽收支票時,同時也需要辦理退休金領據簽章的手續,然後立即將領據還給支給機關。 另外,對於支領月退休金的教職員來說,每月一日都會定期收到月退休金。如果在退休金發放後,出現教職員待遇調整的情況,則在下一次發放月退休金時會進行相應的補發。 以上解釋是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及教育部於92年5月8日壹字第09202349921號函之相關資料所提供的資料。

  • 退休金名詞
  • 審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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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一次退休金及第一次月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即通知支給機關核實簽發支票,連同退休金計算單及領據,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