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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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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或應即退休人員之退休案,均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退休生效日生效,但申請退休案件之生效日期,不得追溯。其有預領生效後薪給者,服務學校應就支給機關函送轉之一次退休金或第一次月退休金核實收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申請或應即退休人員的退休案件,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退休生效日起生效,但生效日期不得追溯。如果退休案件中有預領生效後的薪給者,服務學校應將一次退休金或第一次月退休金核實後收回,並將核實結果函送支給機關核轉。這表示退休案件只能從審定後的退休生效日起生效,并且如果有預領薪給的情況,學校需要核實預領金額後予以收回。

  • 行政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名詞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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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申請或應即退休人員之退休案,均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退休生效日生效,但申請退休案件之生效日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