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請領年退休金,應於每年五月前,將退休金證書,送支給機關,七月起一次發給,其申請手續,適用第三十四條請領月退休金之規定。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的規定,施行前退休的人應在每年五月前將退休金證書提交給支付機構,並於七月開始一次性發放。在進行申請手續時,適用第34條關於領取月退休金的規定。具體的案例範例沒有提供在上述資料中,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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