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退休金、撫慰金、補償金及離職、免職退費之報銷程序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教育部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二、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核銷。 三、縣(市)庫支出者,縣(市)政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室)核銷。 四、基金管理機關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的規定,關於教職員的退休金、撫慰金、補償金以及離職、免職退費的報銷程序如下: 一、如果支出來源為國庫,教育部在付款完成後,需將相關收據一併提交給審計部門進行核銷。 二、如果支出來源為直轄市庫,直轄市政府財政局在付款完成後,需將相關收據一併提交給審計處進行核銷。 三、如果支出來源為縣(市)庫,縣(市)政府在付款完成後,需將相關收據一併提交給審計處(室)進行核銷。 四、如果支出來源為基金管理機關,則需在付款完成後,將相關收據提交給審計部門進行核銷。 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確保退休金、撫慰金、補償金以及離職、免職退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審計部門將對相關收據進行審核,以確保付款符合法規和相關制度的要求。 這些資訊取自《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費發給辦法施行細則》修正後的最新版本,該版本於民國106年2月13日經教育部訂定並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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