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8 條,以下是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自願儲存時,得由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儲存,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根據這項法規,退休前按照修正前法規核發的一次性退休金,可自願存入政府金融機構進行優惠儲存。存款的辦法由教育部與財政部商定。 舉例:根據這項法規,如果一位教職員按照修正前法規在退休前獲得了一次性退休金,並且願意存入政府金融機構,那麼他可以享受優惠儲存的待遇。 2. 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 根據這項法規,如果一位教職員再次擔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的職務,他應該停止之前的優惠存款,直到再任原因消失後才能恢復。但是,如果再任的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的總數,則不受這種限制。 舉例:根據這項法規,如果一位教職員再次擔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的職務,他應該停止之前的優惠存款,直到再任原因消失後才能恢復。但是,如果他再任的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的總數,則不受這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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