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請領撫慰金的權利僅限於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的遺族或遺囑指定人,其請求權從該人員的死亡日起算,經過五年不行使就會消滅。但如果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不能行使這個權利,那麼請求權的計算就會從可以行使的時候起算。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教職員在退休後支領了月退休金,然後在五年後去世,他的遺族或遺囑指定人就有權利請領撫慰金。而如果某位教職員在支領期間內請求撫慰金,那麼他在每次發放日起就擁有該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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