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退休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有給公職,於再任期間死亡,其撫慰金給與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如果依本條例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的人再次任職於有給付的公職,並在再任期間逝世,其家屬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獲得撫慰金。例如,如果一位教職員退休後再次在學校擔任校長職務期間逝世,他的家屬可以根據該法規獲得相應的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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