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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8 條

專科學校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教授。 (三)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四)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五)曾任相當副教授三年以上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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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8條規定了專科學校校長的資格要求,根據第一款,專科學校校長應該具備以下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 一、具以下資格之一: 1. 中央研究院院士。 2. 教授。 3. 曾經從事過相當於教授的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4.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5. 曾經從事過相當於副教授三年以上的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 根據研究,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8條的目的是確保專科學校校長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這些資格要求保證了校長具有高水平的學術能力和豐富的教學、學術研究經驗,以及在學校、政府機關或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主管職務的能力和經驗。 例如,一位具有中央研究院院士稱號的學者可以擔任專科學校校長,這是因為中央研究院院士代表了最高的學術成就和專業知識。同樣地,一位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的教師也可以擔任專科學校校長,這是因為他們在教學和學術研究方面有豐富的經驗。 此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8條還要求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或其他公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這一要求旨在確保專科學校校長具備管理職能和領導能力,能夠有效地管理學校並推動學校發展。 綜上所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8條的目的是確保專科學校校長具備優秀的學術能力、豐富的教學、學術研究經驗和管理職能,以提供優質的教育環境和領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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