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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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合於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講師資格審查規定而仍繼續在職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報請審查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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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的规定,在该条例施行前,符合大学、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讲师资格审查规定并继续在职的人员,可以依据该条例第30条的规定申请审查其资格。 範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版)第17條使用的參考資料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修正)」。這項法規透過第17條為在該條例施行之前繼續在職的教師提供了一個機會,即可以根據該條例的第30條規定,向學校申請審查自己的資格。這表示即使在條例施行之前沒有按照新的規定進行審查,仍然可以通過申請來確定自己的資格。這樣做是為了尊重已經在職的教師的權益,同時也要確保他們的資格符合新的規定。
- 第三十條條文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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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