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16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指擔任學科之本學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其他系所畢業而曾修習規定之專門科目學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該條所指的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是指擔任學科之本學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其他系所畢業但曾修習規定之專門科目學分的人士。這表示,只要修習了相關專業科目的人士,即使畢業系所不是師範專科學校,也可以符合該條所指的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的要求。 參考資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指擔任學科之本學系所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