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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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指擔任學科之本學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其他系所畢業而曾修習規定之專門科目學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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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該條所指的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是指擔任學科之本學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其他系所畢業但曾修習規定之專門科目學分的人士。這表示,只要修習了相關專業科目的人士,即使畢業系所不是師範專科學校,也可以符合該條所指的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的要求。 參考資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
- 第十三條條文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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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