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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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所稱研究所、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畢業,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研究所、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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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5-1條,所指的研究所、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畢業指的是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或者是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的國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的研究所、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畢業生。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教師具有一個台灣公立大學的碩士學位,他就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5-1條的要求。另外,如果某位教師畢業於一個在香港立案的獨立學院,同樣也符合此條文的要求。
-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2 條條文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3 條條文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5 條條文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6 條條文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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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