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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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不包括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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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不包括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者。這意味著,即使是師範專科學校畢業,如果是幼稚教育師資科的畢業生,也不符合成為國民小學教師的資格。這條法條的主要目的是明確界定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的範圍,排除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者的資格。
- 第十二條第一款條文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4 條條文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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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