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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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修習教育者,指大學校院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程(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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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本條例第十一條所指的「修習教育者」是指已經大學畢業並且修畢規定的教育學程(分)的人。這意味著擁有大學學位且已完成相關的教育課程的人,可以被視為符合教育人員的資格。例如,一位持有大學學位且已完成教育學程的人,可以申請成為一名教師或學校職員。
- 第十一條條文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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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