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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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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八條所稱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擔任兼任教授、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擔任專任或兼任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擔任專任或兼任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擔任研究員。 二、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講座教授或榮(名)譽教授,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相關之教學或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有創作、發明或重要專門著作,在教學、學術研究上有重要貢獻。 三、曾任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研究技術人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研究組織研究人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研發部門研發人員,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相關之教學或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有創作、發明或重要專門著作,在教學、學術研究上有重要貢獻。
  2. 2.本條例第八條所稱相當副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擔任兼任副教授、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擔任專任或兼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擔任專任或兼任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擔任副研究員。 二、曾任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研究技術人員、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研究組織研究人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研發部門研發人員,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相關之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
  3. 3.本條例第十條所稱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擔任兼任教授、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擔任專任或兼任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擔任研究員。 二、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講座教授或榮(名)譽教授,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相關之教學或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有創作、發明或重要專門著作,在教學、學術研究上有重要貢獻。 三、曾任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研究技術人員、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研究組織研究人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研發部門研發人員,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相關之教學或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有創作、發明或重要專門著作,在教學、學術研究上有重要貢獻。
  4. 4.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本條例第八條或第十條所定曾任相當教授或相當副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資格擔任專科學校校長或大學校長者,具有專科學校校長或大學校長之聘任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3-1 條針對教授和副教授的相當資格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士可以被視為具備相當教授的教學和學術研究能力: 1. 兼任教授、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研究員: - 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或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或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或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擔任相應職務;或 - 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講座教授或榮(名)譽教授,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相關之教學或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有創作、發明或重要專門著作,在教學、學術研究上有重要貢獻;或 - 曾任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研究技術人員、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研究組織研究人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研發部門研發人員,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相關之教學或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有創作、發明或重要專門著作,在教學、學術研究上有重要貢獻。 2. 兼任副教授、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副研究員: - 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或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或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或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擔任相應職務;或 - 曾任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研究技術人員、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研究組織研究人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研發部門研發人員,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相關之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 根據以上條文規定,兼任教授或副教授的人員需要符合相應的聘任辦法或聘任條件,並在教學、學術研究方面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貢獻。此外,曾任職於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組織或研發部門的人員也可以被視為具有相當教授或副教授的能力,前提是他們擁有相應的學位並在相關領域有一定的研究和貢獻。 參考資料: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3-1 條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相關規定 - 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研究組織相關規定 - 公民營事業機構研發部門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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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3-1 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所稱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