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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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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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教師在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需在聘約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果希望在聘約期限內辭職,則需經學校同意後才能離職。 參考資料: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00001)
- 存續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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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