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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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所稱學校職員,指各級學校編制內辦理學校行政工作及一般技術工作之專任人員。但教學、研究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不在其內。
- 2.前項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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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該條例所定義的學校職員是指各級學校編制內執行學校行政工作和一般技術工作的全職人員,但教學、研究和稀少性科技人員不包含在內。至於稀少性科技人員的遴用資格辦法則由教育部制定。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學校職員指的是各級學校編制內從事學校行政工作和一般技術工作的專任人員,不包括從事教學、研究和稀少性科技工作的人員。並且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2項,稀少性科技人員的遴用資格辦法由教育部制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校的行政人員或技術人員被稱為學校職員,則他們的任用資格和規定將適用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同樣地,如果有一位學校的人員從事稀少性科技工作,則他們的遴用資格和規定將由教育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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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