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21

快速跳轉
  1. 1.本條例所稱學校職員,指各級學校編制內辦理學校行政工作及一般技術工作之專任人員。但教學、研究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不在其內。
  2. 2.前項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該條例所定義的學校職員是指各級學校編制內執行學校行政工作和一般技術工作的全職人員,但教學、研究和稀少性科技人員不包含在內。至於稀少性科技人員的遴用資格辦法則由教育部制定。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學校職員指的是各級學校編制內從事學校行政工作和一般技術工作的專任人員,不包括從事教學、研究和稀少性科技工作的人員。並且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2項,稀少性科技人員的遴用資格辦法由教育部制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校的行政人員或技術人員被稱為學校職員,則他們的任用資格和規定將適用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同樣地,如果有一位學校的人員從事稀少性科技工作,則他們的遴用資格和規定將由教育部制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學校職員,指各級學校編制內辦理學校行政工作及一般技術工作之專任人員。但教學、研究及稀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