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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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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原有關法令規定,指本條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公布生效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核定或訂定之任用、升遷及組織規程等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之解釋如下: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該條款提到了「原有關法令規定」的概念。所謂「原有關法令規定」指的是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公布生效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核定或訂定的任用、升遷及組織規程等規定。這些規定在該條例生效前已存在且具有相關法律效力。 舉例來說,如果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生效前,某個學校根據原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了一套任用、升遷及組織規程,那麼這套規程就可以被視為該學校的「原有關法令規定」,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生效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這意味著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學校在進行任用、升遷或組織規程相關事項時,需遵守該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以確保合法性和適法性。 參考資料: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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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原有關法令規定,指本條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公布生效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