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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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之解釋如下: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該條款提到了「原有關法令規定」的概念。所謂「原有關法令規定」指的是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公布生效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核定或訂定的任用、升遷及組織規程等規定。這些規定在該條例生效前已存在且具有相關法律效力。 舉例來說,如果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生效前,某個學校根據原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了一套任用、升遷及組織規程,那麼這套規程就可以被視為該學校的「原有關法令規定」,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生效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這意味著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學校在進行任用、升遷或組織規程相關事項時,需遵守該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以確保合法性和適法性。 參考資料: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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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