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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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各類學校現任職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依法取得任用資格: 一、依考試法規所舉行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依公務人員各種任用法規銓敘合格者。 三、登記合格領有銓敘部證書者。
- 2.未依前項規定取得任用資格之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其成績考核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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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對於已遴用之各類學校現任職員,有以下資格之一的人,可以依法取得任用資格: 一、通過各種公務人員考試。 二、通過公務人員各種任用法規的銓敘合格。 三、登記合格並持有銓敘部證書的人。 如果未按照上述規定取得任用資格的職員和稀少性科技人員,其成績考核則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 範例:對於一個已獲得銓敘部證書的學校現任職員,在教育人員任用時,可以依據該證書取得任用資格。另外,一位未通過公務人員考試的研究人員,其成績考核將按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
- 銓敘名詞
- 核名詞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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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