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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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補習學校及特殊性質學校校長、教師之遴用資格及程序,準用本條例同級同類學校校長、教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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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各級補習學校及特殊性質學校的校長和教師的遴用資格及程序,應參照同一級別和類型的學校校長和教師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補習學校和特殊性質學校的校長和教師在遴用資格和程序上應該與同級的其他學校一致。舉個例子,如果一個補習學校校長或教師想要被選拔或僱用,他們需要符合相應級別和類型學校校長和教師的資格要求以及相應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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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