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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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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稱宗教事業機構,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具宗教性質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二、前款法人附設之組織、機構或捐資設立之法人、機構。 三、經登記或立案之寺廟。
  2. 2.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稱主管職務,指前項宗教事業機構之下列人員之一: 一、負責人。 二、章程或內部組織編制所載之一級單位主管。 三、擔任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為主管職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24-1 條規定了宗教事業機構與主管職務的定義。根據該條規定,宗教事業機構指經內政部或地方政府許可且以宗教性質設立的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附設於這些法人或捐資成立的組織或機構,或經登記或立案的寺廟。主管職務則指宗教事業機構中的負責人、章程或內部組織編制中的一級單位主管,以及獲得教育部認定為主管職務的人員。 參考資料: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24-1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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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24-1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稱宗教事業機構,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2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