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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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研究人員,係指在大學本職為從事研究工作之專任人員。
- 2.研究人員如具有教師資格者,得兼任教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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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 2 條》,研究人員指的是在大學中專職從事研究工作的人員。如果研究人員同時具備教師資格,則可以兼任教學工作。 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與該條款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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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